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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1/10/5   浏览:1121

 

郑景云
(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,北京 100101)
 
我国的历史文献对异常气候事件记载较为丰富,尤以旱、涝灾害占主要地位;其中有些旱涝灾害的严重程度、特别是持续性的重大旱涝事件甚至为近百年所未见。本研究通过制定判别标准:当一个区域某年有超过60%的站点发生旱、涝,若其中有较大范围的连片严重干旱(至少20%的站点旱涝等级达5级)并有大范围的干旱(至少有75%的站点旱涝等级达4级或5级)时,则记该年为大旱年;若其中有较大范围的连片严重雨涝(至少20%的站点旱涝等级达1级)并有大范围的雨涝(至少有75%的站点旱涝等级达1级或2级)时,则记该年为大涝年,根据华北、江淮和江南3个地区各站的逐年旱涝等级资料,对极端旱涝事件进行了辨识。主要结果如下:华北地区137BC-AD2000年间有240年发生大旱、195年发生大涝195年,分别为总年数的11.2%和9.1%;江淮地区公元初至2000年间有142年发生大旱、174年发生大涝,分别为总年数的7.1%和8.7%;江淮地区公元2世纪初至2000年间有126年发生大旱、159年发生大涝,分别为总年数的6.6%和8.4%。从整个东部地区看,极端事件的发生规律是:重大干旱发生最高的时段出现在公元4世纪、8世纪后半叶、11世纪后半叶至12世纪上半叶及17世纪上半叶;重大雨涝相对多发时段则分别出现在公元2世纪上半叶、3世纪后半叶、9世纪上半叶、10世纪后半叶、15世纪上半叶、18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;重大旱、涝并发年数最高的时段分别出现在4世纪后半叶、5世纪后半叶、16世纪后半叶及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;重大旱、涝发生总年数最高的时段分别出现在公元2世纪上半叶、3世纪后半叶至4世纪上半叶、8世纪后半叶至9世纪上半叶、10世纪后半叶、11世纪后半叶至12世纪上半叶、15世纪上半叶、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上半叶及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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